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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
日期:2005-5-17 16:29:47
来源: 编辑:
申报资料:1、规范的用地申请报告(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转报);2、申请用地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或可研)批文。申请用地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项目投资计划批文;5、规划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6、征(转)用地审批单和建设用地批准书;7、拟协议出让宗地面积测量报告单和出让红线图;8、宗地估价报告。
办理程序:1、意向用地申请审查:①意向用地者提前三个月提交意向用地申请表;②地产股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通知意向用地者依法报批土地。2、协议出让审批:①窗口受理申报资料;②地产股和分管领导审核,拟定协议出让方案;⑧会审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④出让协议洽谈;⑤公示协议出让土地结果15天;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或土地出让金);⑦窗口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办理时限:1、意向用是申请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2、协议出让审批在公示协议出让土地结果期后10天内办结。
办事依据:1、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2、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3、湘国土资发[2004]7号;4、湘财农税字11999]28号;5、邵发[20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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