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圈外选址项目用地,以及上述规定以外的一般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或各省、自治区指定的建制镇为初稿集镇规划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