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薛国平私自出售已被国家征用的三块土地,并先后收受别人好处费 40万元,伙同他人一起私分 140万元差价,共得利 75万元。事发后,薛被龙岗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罪起诉。然而,因薛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法院日前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2003年,薛在收受个体老板罗某、刘某各 20万元后,将在该村区域的两块国有土地出售给二人。其中,罗某以 23万元购买的一块土地面积达 2000余平方米,但在合同上仅以 1000余平方米进行载明;刘某购得的一块土地面积实为 1.3187万平方米,合同仅载明 8000平方米,价格为 50万元。
此外,2003年上半年,深圳某公司在该村购买了一块集体土地,因国土手续未办妥,该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薛后以发展经济为由,要该公司将其中 1.3万平方米的土地退给该村,伺机倒卖从中谋利。后薛以 231万元的价格将该块地卖给罗某,却对村里其他干部谎称只卖得 91万元。出售该块地所得差额 140万元中,薛分得 35万元,送给时任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管理所副所长左某(另案处理)35万元,剩下 70万元被另两人私分。
龙岗区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因此薛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卖地行为因未受国家机关等单位委托,故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因而日前被龙岗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下达后,该村多位村民认为判罚偏轻。龙岗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判罚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多位资深检察官、法官均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