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国土资罚字(2006)281号3281号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邵东县工农煤矿。
经查实,工农煤矿新三级下山越界采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决定对工农煤矿的越界采矿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罚款2万元。
限被处罚人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20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