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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涛非法采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06-7-4     来源:   编辑: 

邵国土资罚字(2006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云涛。

周云涛,男,45岁,皇帝岭林场观音石村人。

经查实:周云涛,于2002年至20061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邵东县皇帝岭林场观音石村周家岭地段开采铅锌矿石,共采铅锌矿石450吨,违法所得6.3万元。期间周云涛与原邵东高桥铅锌矿分别于2002年和20038月签订《供矿协议》、《开采承包观音石矿井合同书》,原高桥铅锌矿未取得该地域的采矿许可证。

周云涛的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周云涛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0.2万元。

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20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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