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国土资罚字(2006)5号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云涛。
周云涛,男,45岁,皇帝岭林场观音石村人。
经查实:周云涛,于2002年至2006年1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邵东县皇帝岭林场观音石村周家岭地段开采铅锌矿石,共采铅锌矿石450吨,违法所得6.3万元。期间周云涛与原邵东高桥铅锌矿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8月签订《供矿协议》、《开采承包观音石矿井合同书》,原高桥铅锌矿未取得该地域的采矿许可证。
周云涛的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周云涛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罚款0.2万元。
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20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