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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芝胜非法占地建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06-10-19     来源:   编辑: 

邵国土资罚字(2006254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芝胜。

张芝胜,男性,汉族,农民,现年40岁,邵东县两市镇灵泉村7组人。

经查实,张芝胜于20063月在邵东县两市镇灵泉村7组,未经批准占用旱土212平方米建房。张芝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06827日开展调查,2006828日立案。在查处过程中,张芝胜积极配合,主动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依法对张芝胜非法占地行为处以4000元罚款。

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20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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