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国土资罚字(2006)254号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芝胜。
张芝胜,男性,汉族,农民,现年40岁,邵东县两市镇灵泉村7组人。
经查实,张芝胜于2006年3月在邵东县两市镇灵泉村7组,未经批准占用旱土212平方米建房。张芝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06年8月27日开展调查,2006年8月28日立案。在查处过程中,张芝胜积极配合,主动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依法对张芝胜非法占地行为处以4000元罚款。
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2006年9月12日